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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 公司变更

能否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

日期:2013-04-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8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退出机制,实践中存在公司连续多年根本就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更无法形成投反对票的事实。在此情况下,股东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该股份?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退出机制,即不同意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有投反对票的权利,若一再不同意公司经营方向,则公司股东有权要求退出公司。同时,公司在多方面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又无法抗辩的,亦可退出公司。例如,多年不召开股东会,股东权利无从表达,在公司中,中小股东没有发言权,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其有权寻求法律的有效保护。

在此情况下,异议股东首先应当请求监事会督促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研究公司分红,落实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和表决权。如果此前置程序不能够落实,无法合理解决中小股东的分红请求权,则股东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依法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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