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变更应遵守的条件及变更后债权、债务归属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及投资者的要求,可能需要变更组织形式。根据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的原则,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其变更后的公司形式应当符合本法有关对该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的规定,并符合有关变更程序的法定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其具体是:(1)应当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半数以上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为新公司的发起人,不足2人的,应当吸收新的发起人,并应符合上述发起人人数上限及住所的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募集的股本总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其他还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较低,如最低注册资本只为3万元;但应当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人数不得多于50人。
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200人以上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应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存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本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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