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是某大学水污染研究所的硕士,毕业以后便留校做了本科学生的辅导员。张力应市环保研究所的邀请,帮助研究有关“纺织水污染控制技术”的课题。暑假里,张力在学校实验室里利用废旧的原料以及工具等,对有关纺织厂提供的污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终于完成了课题研究。之后,张力与学校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学校认为张力的发明是在学校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归学校所有;张力则认为这项发明是自己受环保研究所的委托在兼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自己。那么,职务发明和兼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到底如何认定呢?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发明创造人或者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与独占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对于在职人员的发明创造行为,常常会发生认定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张力是学校工作人员,但其担任的职位只是一名辅导员,其工作内容和纺织水污染没有任何关联。另外,张力是受市环保研究所的委托进行相关的课题研究,这一项目并非学校布置的课题任务。再者,虽然张力利用了学校的实验室,但是他只是利用了其中的一些废旧原料以及工具,没有达到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的程度。综上所述,张力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可以认定为非职务发明,该项专利申请权应该归张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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