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公司于2000年取得某产品的注册商标,核准日期为1999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1日,商标到期后没有继续申请。上海B公司于2010年申请了同样的注册商标,北京A公司认为上海B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于是向工商部门要求撤销上海B公司的注册商标,但未得到支持,有关部门告知其商标已经被注销。北京A公司不知道,难道商标也有有效期?为什么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被注销了?
注册的商标是有期限的,《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指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该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指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所以,已过有效期的注册商标,注册人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商标权人应当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续展注册,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法定期间内如果未提出申请,还可以依法有六个月的宽展期。过了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将对其注册商标实施注销。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申请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综上所述,北京A公司申请的商标已经过了续展期和宽展期,但是没有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已经被注销,而上海B公司在此商标被注销一年多以后申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因此,这也提醒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特别小心,如果商标需要继续使用,就要在商标到期后积极开展申请续展注册,这样,自己的商标权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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