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4日,一辆货车和一辆宝马在京藏高速公路上追尾,交管六大队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当货车司机徐师傅准备对宝马车主赔偿时,车损评估却出了岔子。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称,被追尾的宝马属高档新车,按规定以一类维修厂最低修理价格为参考,因此鉴定的车损价格是3800元,而保险公司对宝马损失价格的鉴定结果是1800元,相差了2000元。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到底该如何处理呢?徐师傅到底该赔偿多少钱呢?
像上述案例中出现的两个评估机构出现不一样的结果真的是十分头疼的事情。我们有必要了解到底保险事故是由哪些机构评定的,具体的评定程序又是怎么样的。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上述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条法律规定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委托进行评估鉴定的主体是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其他人无权委托。其次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也可以是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同时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那么,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程序与要求又是怎样的呢?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主体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3.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评估和鉴定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
4.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要有科学依据,评估、鉴定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
在上诉案例中,车损价格鉴定结果有差别的状况时有出现,徐师傅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协调,由宝马车主出具相关维修手续后,让保险公司追加理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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