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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162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保险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具有预防和补偿风险损害机制的重要经济活动,它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对保障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生活安定、人身健康,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保险市场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活动迅速扩大,人民的收入和全社会的财富增长很快,生产经营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相应地伴随而来的风险越来越多,同时人民群众对自身安全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客观上需要利用保险这种比较科学的补偿机制,防灾补损、安定生活、恢复生产、稳定社会,这使保险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缺乏经验,因此保险业内部管理薄弱,外部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这与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是不相适应的,而迫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商业活动进行规范。为了保障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的管理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以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商业保险活动走上法制轨道,制定保险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即制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我国保险业进入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和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保险法实施七年后,由于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因而根据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作出了适当的修改,但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并没有改变,而且所作出的修改仍然是坚持了上述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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