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李先生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为了防范风险,吴先生给自己的爱车购买了比较全面的保险产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总计保险费6000余元。
2010年8月11日,李先生上班途中,经过一十字路口时,被突然驶来的黄色小轿车撞上,自己的车被撞坏。黄色小轿车为无牌驾驶,并当场逃逸。李先生立刻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
事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核查了李先生的保险单、车辆的损失情况并拍照留档。保险公司称按照规定,最终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李先生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凭什么第三方逃逸,要自己来承担损失?
因为无法找到肇事者,也就没有找到责任方。对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这样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要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免赔,也就是说只按70%的比例赔偿,这是在近几年的车险条款中才出现的。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因此,车险条款中“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具体含义,可以理解为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错导致无法找到第三方。
对于“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设置加扣免赔率符合《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且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有些情况下,车辆发生了一些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事故或者因车主的一些过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车主为了获得赔偿,伪造现场并谎称对方逃逸来骗取保费。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带来损失,才对“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设置了30%的加扣免赔率。
综上所述,李先生的车损案件中,因为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事故中的另一方,这样的情况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会认定为“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要加扣3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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