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老总张某因家中有不少财产,平日警觉性很高,防盗意识非常强,为巨额的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一次出差回来,发现家中遭到盗窃,丢失现金大概5万元,电脑一台。为骗得更多赔偿,张某遂向保险公司谎报了失窃的数额,称丢失现金10万元,电脑两台。这样的行为有何后果?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一样,是公民抵御社会未知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它可以使风险分摊,从而减轻个人的损失。随着商业保险险种的愈加丰富,被犯罪分子利用骗取钱财的机会也随之增多。家中遇窃为骗取保险金而谎报损失的现象也就出现了,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张某向保险公司虚报了遭到盗窃损失的金额以骗取保险金,这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但因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一般给予行政处。但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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