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诉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资,法院能否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解答:作为一种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并不能成为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起请求时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从现实考量,有的劳动者提起诉讼,意在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惟一诉求,考虑到他自己还要依附于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僵硬,因而不想再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此时如果法院置原告当事人未提及这一诉请于不顾,主动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则不仅有违法判决的嫌疑,且劳动者本人亦不赞成。从诉讼法原理看,劳动争议在我国是作为民事诉讼来处理的,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审理当事人没有诉请裁判的事项。
有观点认为,对于劳动者没有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劳动者其享有此项实体权利,并允许其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此种做法欠妥。设置释明权的目的在于充分保证当事人享有的程序主体权,防止当事人之间攻防能力过度差距,确保当事人充分享有影响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参与机会。释明权的制度价值不在于帮助弱者,而在于正义的实现。劳动者在起诉状中仅要求判令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列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其诉求是明确、具体和无疑问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行使释明权为由,明示原告享有这一实体权利,否则,将直接影响法官消极的、被动的中立地位,容易给人越俎代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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