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后该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的,是否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条在规定一人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于后半段规定:“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将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限制在“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通过一人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后,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从而规避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据此,股东通过一人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后,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并以此为由抗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应予以支持。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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