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能否以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权为由主张免责?
答:《九民纪要》第20条第2句规定:“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公司只要举证证明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就无须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只要法定代表人不能提供适格决议,相对人就应该明知其超越权限提供担保,但这仅表明相对人是恶意的,并不能进一步推导出公司自身无过错。而只要公司自身存在过错,其就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公司不能仅以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为由主张免除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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