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为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其对外提供担保可否不经公司机关决议?
答:《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能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无需公司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即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或者虽然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也须经过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此外,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进行公开披露。但是,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为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其开立保函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可免除公司机关决议审查。
〔延伸阅读:高圣平、谢鸿飞、程啸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79-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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