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观点 >> 公司诉讼律师

上市公司为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其对外提供担保可否不经公司机关决议?

日期:2024-07-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市公司为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其对外提供担保可否不经公司机关决议?

答:《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能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无需公司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即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或者虽然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也须经过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此外,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进行公开披露。但是,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为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其开立保函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可免除公司机关决议审查。

〔延伸阅读:高圣平、谢鸿飞、程啸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79-80页〕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