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如何认定公司的过错?
答: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而相对人系恶意时,公司尽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是要为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规范依据是《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具有过错。由于《民法典》将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机关而非代理人,故上述无效担保中的公司过错应该是公司自身的过错而非其法定代表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监督过错,以及公章管理等方面的过错。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4页、第138页;程啸、高圣平、谢鸿飞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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