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是否需要公告担保事项?
答:在性质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担保事项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由上述规定可知,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其虽然不是上市公司,但其担保事项仍然需要公告。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58-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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