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虽已作了公告但公告中遗漏或虚假陈述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内容的,相关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答:《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该款和该条第二款已明确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需包括“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内容。因此,如果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中并不包括担保已经前述决议通过的内容,而仅有该上市公司同意为某债务人的多少债务担保的公告,则虽有公告,但该担保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应当指出的是,在前述情形中,如果担保事项事实上未经决议通过,但上市公司在公告信息中虚假陈述其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该担保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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