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事项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相关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答:对于“无决议有公告”情形下订立的担保合同效力,最简单的处理方案是,既然上市公司承担的是强制披露义务,且其披露的信息依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和全面,故应推定债权人为善意,担保合同因此有效。但将这种观点推向极端,也可能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有可能产生债权人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恶意串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恶果。比较妥当的观点还是赋予债权人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如果说非公众公司对外担保都需要债权人审查公司决议,而对上市公司则不要求债权人审查决议,在利益衡量上显然不妥。因此,如果债权人未尽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则不应认定其为善意,相应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高圣平、谢鸿飞、程啸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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