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未对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未规定公司未提起诉讼时公司权利的救济问题,而是将相关规则指向了《九民纪要》第21条,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应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法人拒不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可以依照该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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