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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无约定,根据过错共担责

日期:2024-07-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内部无约定,根据过错共担责

基本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商业公司连续签订多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商业公司负担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并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员工王某派遣至某商业公司工作。王某工作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后,某人力资源公司按照限期缴存通知书要求,为王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537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认为上述费用应由某商业公司承担,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派遣员工的劳务实际由用工单位受领,用工单位承担员工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但本案中无法直接认定某商业公司必然应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负担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费用。派遣单位作为专业机构,理应就内部事项与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专业且负责任的约定,同时亦应就未与用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承担一定经营风险。故法院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对于王某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均有过错,应当共同分担相应费用,并判令某商业公司支付某人力资源公司2865元。

典型意义

本案虽为合同纠纷,但争议焦点在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就特定事项达成明确约定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认定。一方面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费用分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因二公司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故亦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本案中,未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均系明知,并在主观上予以漠视或放任,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案明确了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权益保障负责,且作为专营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服务的职业机构应就相关事项与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专业且负责任的约定;而用工单位在定期与派遣单位沟通派遣员工使用情况、核对派遣员工工资待遇过程中,亦应就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必要的关注。本案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推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引导企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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