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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退回派遣工,用人单位应尽责

日期:2024-07-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违法退回派遣工,用人单位应尽责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1年3月25日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并被派遣至某文化公司,任前台一职。2021年8月13日,某文化公司以企业经营困难、无力维持人力成本、店面解散等为由,将陈某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同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相同理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认为某文化公司及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涉及违法退回及违法解除,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文化公司主张因其经营困难,将陈某退回至派遣单位,但未就主张举证,且该退回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情形,故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到退回通知后,未核实退回原因,亦未给陈某重新安排工作或支付相应生活保障,而是径行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令二公司连带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四千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因其具有低成本、低风险、用工灵活等优势,被众多企业广泛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均明确了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情形,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退回劳动者的,应当承担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而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维护、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如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应当核实退回原因,重新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并给予“待岗期”劳动者必要生活保障,避免出现“派而不管”的一次性派遣。本案中,用工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退回劳动者,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退回的法定情形;派遣单位在此情况下不加核实而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人民法院判令其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提升劳务派遣行业整体规范化水平,引导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善意、合法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保障劳动者持续稳定就业,维护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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