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有拖欠,总包单位先清偿
基本案情
某建工集团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0年11月,某建工集团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脚手架搭建等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某劳务公司。2021年1月,某劳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架业班组承包合同,约定将项目脚手架部分转包给某工程公司。叶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案涉项目上担任架子工。2022年12月和2023年2月,某劳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某建工集团公司分别完成工程量结算。叶某诉至法院,主张工作期间仅支付部分工资,尚有85000元工资未予支付,要求某建工集团公司支付欠付工资。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分包单位”;某劳务公司再将项目转包给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转包单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叶某实际系某工程公司招用的农民工,但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叶某主张的工资系农民工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明确,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调整的范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法院判决某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叶某工资85000元。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因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进行剥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代发工资,可以在保证资金来源的同时有效避免工程款挪用、包工头跑路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更能促进工人高质高量完成任务。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极大的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判决也明确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有关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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