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件核心】职务侵占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侵占单位财物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依法不扣除为完成犯罪支付的成本。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刑初3号刑事判决(2023年3月31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刑终550号刑事裁定(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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