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利用经手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采取违法的手段侵吞、挪用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的保费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谭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案号:(2017)粤0803刑初28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巨大)的行为。被告人谭某是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约定,谭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仅构成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义务,而第131条则规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义务。《保险法》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分列,可见立法时是将保险代理人排除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范围之外的,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故被告人谭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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