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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标准和法律规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传销活动的目的就是诱骗尽可能多的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骗取参加者缴纳的钱财。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就是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购买传销组织“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又称“入门费”。
非法集资刑事罪名十问十答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相关刑事处罚规定主要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偷税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审讯犯罪嫌疑人(指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重点审清(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生产、销售、经营和纳税情况;(2)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设立财务帐,是否有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3)偷税数额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及次数;(4)赃款去向;(5)有无同案犯,是如何预谋、分工的,要区分地位、作用,问明分赃情况。
结合作案手法、行为方式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为1,249,000元,属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利用职务便利,又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为46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
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是矿产资源及其合理利用,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单纯侵害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或管理秩序的行为难以构成本罪。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试运转”批复过期至正式取得采矿许可证之间“空档期”采矿的行为,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程性采矿行为,均难以肯定其法益侵害性。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前置法所允许的采矿权承包、采矿权合作经营都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不宜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断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发案率长期占据涉税犯罪首位。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某些类型虚开行为的定性逐步达成共识,但是新的虚开类型不断出现,需要从本罪的行为本质和保护法益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变票交易是部分石油炼化企业的行业潜规则,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并不是为了抵扣税款骗取增值税,否则,变票必要性不大。[2]因此,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
虚开税额数额的综合考量有两个虚开行为,但仅导致一笔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处罚上的争议在于是否要将每个虚开行为所涉虚开税额累计。有意见认为,《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已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因此每个虚开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故需将行为人每个虚开行为所涉虚开税额累计;也有意见认为,国家税款损失只是受票单位抵扣税款的数额,应只按国家税收损失数额来计算虚开的税额数额。
网络借贷领域中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借贷的新型网络借贷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近年来,网络借贷发展迅速,但由于行业监管机制不完善、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对投资者和借贷人的合法利益均造成重大影响。
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印发《意见》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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