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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与司法认定第一种是无货代开;第二种是有货代开。所谓无货代开,是指让他人代开的受票人不仅与开票人之间没有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而且与其他人之间也并不存在这种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因此,无货代开属于实质上的虚开是没有疑问的。
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裁判要旨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吴名强等人没有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而其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在没有出现致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较低,而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定罪不能充分评价吴名强等人生产、销售盐酸曲马多的社会危害性,定非法经营罪更合适,能恰当地体现此类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制度。
刑事辩护非法经营案裁判规则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可能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宽宥制度,即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一项制度安排。案件是否具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通常并不取决于某一情节,而是多个情节综合认定的结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是以增值税税款为目标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财产所有权面临流失危险并侵犯发票管理秩序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亦即,逃税行为和骗税行为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和骗税的行为应做不同的处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几年,本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刑规定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是指给他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有的可以估算,有的则是潜在的,是无法估算的损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要求及地方规定伪劣产品的生产流程、生产销售方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伪劣产品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的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标准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
刑事辩护律师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无罪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多从行为人买卖股票有正当理由、行为人不具有本罪的主体身份等角度提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但意见很少被法院采纳。因此,为了律师能够作出更加有效的辩护,为了更加切合实际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通过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无罪辩护案例(含不起诉)分析研究,总结归纳出如下的无罪辩护要点。
刑事律师解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有效辩护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目前暂未发布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的专门规定,但鉴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故前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显然应当高于后者。本案中,虽然李某的证券交易成交额较高,但获利数额相对较小,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查阅的该罪名的全部生效裁判文书,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李某的实际获利金额、退赃情况,李某的情形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套路贷”作为新型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犯罪数额认定的分歧尤其突出。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依据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给被害人带来财产利益的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证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原则认定犯罪数额等标准,以实现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同时确保此类案件司法裁判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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