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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论“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对于不符合行政法律法规,虽不具有骗取税款之目的,但系出于逃税、骗取贷款等其他非法目的的“有货虚开”行为,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可能构成逃税罪、骗取贷款罪等其他犯罪。
互联网金融犯罪审判需注意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等特点,许多犯罪隐藏在网络上,需要调取大量网络电子数据。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同时,争取把电子证据的证明体系纳入证据法律体系之中,建立起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取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
浅议套路贷的几个特点近年来,关于“套路贷”新闻时常见于报端。“套路贷”案件具有团伙作案、人数多、地区广、金额大、后果重等特点,违法者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套路贷”造成了诸如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妥善应对“套路贷”这一与法律问题交织的社会现象,成为回应群众关切、保障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
“套路贷”的司法认定控辩双方对“套路贷”的定性争论非常激烈,公诉机关认为“套路贷”涉嫌诈骗类犯罪,辩护人可能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民间借贷。本文对“套路贷”的特点及其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加以分析,期望能为“套路贷”案件审判整理出更清晰的脉络。
储户拒不返还银行因失误多给的钱能否构成侵占,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取得的多余的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负有返还的义务,经银行催告后拒不返还,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已构成侵占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罪名,根据该条规定,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是“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国家事务”是否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所管理的事务?首先看两则案例。
“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就“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办、防范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强“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宁,上海市检察机关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集中公诉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经验与指导。笔者结合本次三区办理的案件,对“套路贷”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一些经验与建议。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认定,齐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伙同乔某某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乔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乔某某减轻处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 “虚开”行为,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比,已具有质的区别,如果无视这种区别
内幕交易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内幕交易犯罪作为经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终极目标是为了获取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也是对内幕交易犯罪定罪量刑依据之一。因此,确定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数额是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司法审判实务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内幕交易解释》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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