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规格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成立的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
(3)拟用犯罪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
(2)涉案企业的资质情况、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涉案人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职责分工。
(3)伪劣产品的生产设备、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情况。
(4)伪劣产品的生产流程、生产销售方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5)伪劣产品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的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利益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数额。
(8)涉案资金去向及账目情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是否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销售;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及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债务缠身、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购买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
(2)伪劣产品的外观特征,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
(3)购买时是否知道是伪劣产品,使用中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否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三)证人证言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所得资金的账务情况。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
(1)对所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况的叙述;
(2)购买人因使用伪劣产品而受到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
(2)制作产品的原料、包装,成品的实物和照片;
(3)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实物、照片。
2.书证。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汇票、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案件有关的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入出进账单、伪劣产品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4)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费收据等;
(5)有关部门出具的封存伪劣产品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五)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医鉴定等。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涉案伪劣产品质量鉴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
(2)涉案伪劣产品数量、价格、价值的司法会计鉴定;
(3)造成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犯罪工具及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数量级分布情况;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生产、销售现场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产品功效等视听资料;②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进货、出货及交易的电子证据。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单位犯罪的,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
(2)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地方规定
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2017年8月1日施行)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销售金额每增加7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20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6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5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0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15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被发现前,主动将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收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2017年3月1日施行 川高法〔2017〕60号)
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主刑
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销售金额每增加7千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5千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1.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1.5万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4.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基准刑的情节除外),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被发现前,主动将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收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二)罚金刑:刑法典已经规定
(三)缓刑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应综合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数额、造成的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赔偿损失,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2.国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3.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判刑或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2017年3月1日施行 川高法[2017]60号)
(一)主刑
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刑法库”公众号
(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销售金额每增加7千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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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金额每增加5千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1.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1.5万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4.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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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基准刑的情节除外),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被发现前,主动将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收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二)罚金刑:刑法典已经规定
(三)缓刑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应综合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数额、造成的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刑法库”公众号
被告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赔偿损失,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2.国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3.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判刑或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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