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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及没收财产的适用本款规定的没收财产是作为附加刑的,不能独立适用。应当注意的是,本条在规定没收财产时,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对有必要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不是一律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罪名资敌罪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资助行为。区别在于,一是资助的对象不同。前者所资助的是敌人,即敌对国家或者敌对阵营;而后者所资助的是犯罪人,即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等罪行的人。二是资助的物品不同。前者资助的是武器装备、军用物品;而后者资助的主要是金钱、普通物品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因渎职行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泄露,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罪名间谍罪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这里所说的“敌人”,主要是指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也包括非交战状态下,轰击我国境内目标的敌国、敌对方。“指示”,包括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目标,如发电报、写信、点火堆、放信号弹、报告目标的地理方位数据等传统的指示方式,也包括通过激光引导、数字定位及其他技术手段等新的指示方式。“轰击”,包括各类武器轰炸、炮击、爆炸以及导弹袭击等。
叛逃罪判刑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这里所说的“履行公务期间”,主要是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问,如国家机关代表团在外访问期问、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国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等。
投敌叛变罪判刑本条对投敌叛变罪规定了两档刑,对构成本罪的一般投敌叛变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本条将资助行为限定于资助实施本章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范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这几种犯罪对国家安全最具危险性,同时,也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所作的规定。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境内人员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对其依照上述有关条文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罚。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款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了两档刑,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本款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中,“组织、策划、实施”与前两条规定的“组织、策划、实施”的含义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述。本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除武装暴动外的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政权,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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