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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负责保障性住房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审批,严重破坏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当依法惩处。本案中,被告人齐某刚为他人在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既受贿,又行贿;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公租房申请,又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共计造成经济损失889万余元。
建筑公司违法转包给行为人,行为人被控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职务侵占案”裁判要旨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之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对方基于行为人的身份而合理相信其有销售代理权,进而购买商品、服务行为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故所支付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公司、企业的财产。行为人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企业日常工作及暂管公章的职务便利侵占上述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侵占单位财物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依法不扣除为完成犯罪支付的成本。
保险代理人作为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认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与管理,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在实质上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履行着单位职责,承担着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相同的工作任务,具有保险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办理相关案件,应当全面收集和审查投资人合同授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行为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市场上同类交易正常交易流程、行为人向单位上报的交易数据、涉案资金最终流向等证据,以查明行为人究竟是开展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常投资交易还是通过开展不正当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单位正式职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依法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单位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也构成职务侵占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其是正式职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单位所有或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占有、处分本单位财物。如果行为人仅系在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手中“过一下”,其对过手的财物并无占有、处分的权利,非法占有财物还需要借助秘密窃取等手段实现,应认定行为人是在利用工作便利,即利用因工作关系形成的接近单位财物的方便或条件窃取财物,此情形属于盗窃,而非职务侵占。
根据私募基金不同形式,区分认定被挪用单位全面把握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犯罪的特点和证明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私募基金具有专业性强、不公开运营的特点,负责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强,常以管理人职责权限、项目运营需要等理由进行辩解,侦查取证和指控证明的难度较大。
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私募基金在服务理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私募基金行业良莠不齐、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客观存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私募基金案件时,应及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助把脉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源头治理预防犯罪、防范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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