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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超越职权”型滥用职权罪的规范理解超越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利用职权时,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非职权行为,即使造成损害结果,也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将“超越职权型”的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为滥用职权罪也是一种法律拟制;同质职权的判断应当是在比较行为人职权(侦查一般犯罪)和超出权限对象(侦查渎职犯罪)时,两者能在上一级职权类型统一时,为同质职权。
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规则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随意行使权力,授予不合格主体建设、用地资格,造成巨大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及处罚量刑标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滥用职权罪如何立案、定罪与量刑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从立法表述看,先后用了“公职人员”、“有关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管理的人员”、“履行公职的人员”等表述。这些用语的含义显然是有所不同的。但总体上是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从人员范围看,就是要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其中,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
反复挪用同一账户内公款的数额认定,本案中,虽然蒋某某和周某某每次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都会返本派息,但每次挪用行为均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都独立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为既遂,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应比照多次盗窃、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做法,对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以此作为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这样,蒋某某和周某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就应该是六次挪用“公款私户”账户内资金共计260余万元,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退赃追偿权之争。成、朱二人构成挪用公款之共同犯罪,就退赃负有共同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并不因实际使用赃款的多少而有所区分,也不因实际没有使用就可不承担退赃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中的退赃是一种连带责任。共同犯罪人因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各方的实际责任份额却并不都是相同的,其内部自然也就存在一个责任分担问题,也就衍生出一个追偿问题。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一种意见: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违规驾驶车辆左转弯发生侧翻后与他人相撞形成,与张某等人的拦截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二种意见:张某超越职权,在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进行检查,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虚拟假账套取资金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对照上述规定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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