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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违规出借公款是否就构成挪用公款罪呢王某虽有违规出借公款的行为,但该300万元的借款对象是A公司,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要件规定,不应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宜以违规出借公款予以定性,按照违反工作纪律进行评价。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之职务犯罪7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品质 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无论是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的一切财产都属于公司本身而不属于股东。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给付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所有;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典型特征。在经济往来领域,行为人在合同之外另行协议获取好处费的行为,本质上是职权与利益的交易,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立案应满足如下标准: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而非利用工作机会。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应与“主管”进行同类解释,限定为狭义的职务——对单位财物进行支配或控制的自我决定或处置权,因而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管理、经营、经手”。(2)本罪的对象限于基于本人职务(可扩大解释为业务)所占有的单位财物。这里的单位财物既包括现存的财物,又包括确定的收益;既包括狭义财物,又包括财产性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最新职务侵占罪有20个关键点可能会直接导致无罪,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之职务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是如何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辨析,之所以强调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时需要谋取个人利益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因为单位成员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成员。为了单位并且不夹杂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评价为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而以单位为名义,实际上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则不能视作单纯的单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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