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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如何界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常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该案属于典型的“能为而不为”型诈骗。常某主观上基于诈骗王某财物的故意,利用工作便利接近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使被害人相信常某收取学费是为了给被害人提供专升本课程,而事实上,常某并未打算为王某提供相关授课服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常某,这种占有、使用显然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常某的行为虽然借用了其更易接近客户的业务员身份,但获取财物主要基于欺骗手段,应当构成诈骗罪。
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一村经管员获刑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又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罚。
利用公司信任 财会人员侵吞公司财产30余万元获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袁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其证据标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如何正确把握证据标准,抓住证据审查重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本文拟结合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通过对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中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剖析,以期对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有所启发和借鉴。
刑事审判职务侵占案裁判要旨对单位职工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要视单位性质、行为人的身份、犯罪手段、涉案财物属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管理控制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案刑事审判裁判规则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存在与否的实质判断刑事案件中的“职务”认定能否采用民事认定标准呢?笔者认为不能。应当根据民事认定重形式要件,刑事认定重实质要件的原则区别对待。正确理解这个原则必将有助于厘清刑民交叉类案件实务中的诸多困惑。
毒品犯罪50个裁判观点集成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渎职犯罪中多因一果关系怎样认定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时,我们通常都是从确定损失后果来查找责任人。但在有些特殊案件中,由于多因一果,情况复杂,有的责任人难以确定。对此类案件通常采取以事立案、以事找人、层层逆推的调查方法,即先确定损失后果,再调查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行为,最后确定直接责任人。只有能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时,损害后果才能作为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据。在判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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