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 职务犯罪

利用公司信任 财会人员侵吞公司财产30余万元获刑

日期:2022-12-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利用公司信任 财会人员侵吞公司财产30余万元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徐越,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人们都知道拿了公款和公物是贪污,与“公”沾边的钱和东西不能拿。实际上,只要是在公司、企业里上班的人,不管职位高低、薪酬多少,一旦对单位财产起了贪欲,离职务侵占罪可能也就不远了。作为公司员工,万万不可监守自盗,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时尝到了甜头,但早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得不偿失。

启东一女子原本担任着两家电器公司的出纳员,收入也还不错,但她还是动了歪念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户上的钱挪为私用。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沈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回放】

2018年8月,沈某从上海离职回到启东,求职期间她看到某电器批发公司招聘财务的广告,于是前去应聘并顺利入职,入职期间沈某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工作。

刚开始,沈某认真细致地做好公司每一笔入账和出款,渐渐地赢得了老板的信任。为了便于出纳和监督管理,老板将门店的收款码绑定在了沈某的微信号下,老板甚至还将部分银行卡都由沈某保管操作。随着事业蒸蒸日上,老板甚至将其名下另一家电器批发公司的财务工作交给了沈某。

然而,沈某却辜负了这份信任。随着工作的深入,沈某发现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有着极大的漏洞。面对可以通过漏洞挪取公司资金的巨大诱惑,又看着自己日益欠费的信用卡账单和越来越多的贷款,沈某决定铤而走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陆续侵占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三十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等。2020年4月9日,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沈某作为公司出纳人员,发现公司财务管理漏洞非但没有及时上报,反而利用该漏洞将公司日常营业额占为己用,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其行为显然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作为公司职工,应当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如果员工或者管理层违背公司章程甚至逾越法律的界限,那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