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信任 财会人员侵吞公司财产30余万元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徐越,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人们都知道拿了公款和公物是贪污,与“公”沾边的钱和东西不能拿。实际上,只要是在公司、企业里上班的人,不管职位高低、薪酬多少,一旦对单位财产起了贪欲,离职务侵占罪可能也就不远了。作为公司员工,万万不可监守自盗,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时尝到了甜头,但早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得不偿失。
启东一女子原本担任着两家电器公司的出纳员,收入也还不错,但她还是动了歪念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户上的钱挪为私用。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沈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回放】
2018年8月,沈某从上海离职回到启东,求职期间她看到某电器批发公司招聘财务的广告,于是前去应聘并顺利入职,入职期间沈某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工作。
刚开始,沈某认真细致地做好公司每一笔入账和出款,渐渐地赢得了老板的信任。为了便于出纳和监督管理,老板将门店的收款码绑定在了沈某的微信号下,老板甚至还将部分银行卡都由沈某保管操作。随着事业蒸蒸日上,老板甚至将其名下另一家电器批发公司的财务工作交给了沈某。
然而,沈某却辜负了这份信任。随着工作的深入,沈某发现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有着极大的漏洞。面对可以通过漏洞挪取公司资金的巨大诱惑,又看着自己日益欠费的信用卡账单和越来越多的贷款,沈某决定铤而走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陆续侵占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三十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等。2020年4月9日,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沈某作为公司出纳人员,发现公司财务管理漏洞非但没有及时上报,反而利用该漏洞将公司日常营业额占为己用,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其行为显然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作为公司职工,应当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如果员工或者管理层违背公司章程甚至逾越法律的界限,那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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