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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专栏简介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险作业罪规范目的及司法适用
    日期:2023-08-08 点击:151次

    危险作业罪规范目的及司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作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法益保护前置化处罚,为安全生产类罪名的集群化思考提供了转机,同时也为行刑衔接合理化提供了预防路径。但在实现重罪预防的同时也应注意轻罪限缩,出于实质理性的刑法观,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现实危险”不宜作扩大解释。应根据本罪设定的三种行为类型严格区分与其他安全生产类犯罪的基本犯与实害犯的关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

  • 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适用
    日期:2022-10-25 点击:199次

    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适用考虑到高空抛物行为对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法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规定,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对此进行了明确立法。因此,高空抛物罪的正确适用将是下一阶段的实务重点,为此本文以对《意见》相应规定的反思为基础,以修正案前后变化的逻辑为理路,展开探讨这一规定的司法适用,附带考察由此引发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平衡问题。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怎么处罚
    日期:2021-09-20 点击:173次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怎么处罚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紧急避险与危险驾驶罪
    日期:2021-06-16 点击:203次

    紧急避险与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能够以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加以辩护的情形比较少见,但是,也不排除存在基于紧急情况能够排除其违法性的案件存在。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对这样的违法阻却事由不予认可,仍然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至多在量刑时对避险情节予以适度考虑。然而这种实务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 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
    日期:2021-03-01 点击:414次

    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其中的“不特定”并非指行为对象的不确定,而是指危险的不特定扩大。通常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具有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可能侵犯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但由于不具有危险的不特定扩大的特点,也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重大责任事故、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怎么判
    日期:2021-02-11 点击:199次

    消防责任事故罪怎么判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判
    日期:2021-02-10 点击:462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判,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 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判
    日期:2021-02-08 点击:299次

    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判,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其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这种行为,本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几年
    日期:2021-02-08 点击:225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几年,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5条之1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日期:2021-02-07 点击:719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第13条的规定,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第1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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