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精析
本条分为两款。……第二款是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的规定。这种情况,主要是指那些负有生产、作业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道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采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人员拒绝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种情况,首先表现在工人不愿听从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这种“强令”,不一定表现在恶劣的态度、强硬的语言或者行动,只要是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构成“强令”。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恶劣”,比如,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已经出现事故苗头或者已经发生事故,仍然强令冒险作业的等。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构成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由于现代化生产分工精细、工艺复杂,要求各个生产部门的职工和领导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就必然会威胁到生产安全,给广大职工和国家的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构成本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所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从事生产、科研活动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为保障安全生产、科研而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形。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国家法定机关颁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二是生产、科研单位以及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程、章程、标准、办法等;三是在生产、科研等专门性活动中逐步形成但尚未成文化的安全操作惯例、习惯。所谓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施工、科研等工作中负有指挥、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迫使被管理者违反规章制度进行违章作业。(2)结果。构成本罪的结果是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何认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前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窟琴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有明确规定。(3)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从业人员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活动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所引起的。(4)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从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的、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区别于发生在其他领域中的过失犯罪的重要标志。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修正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张,但仍然属于特殊主体;一类是直接从事生产、科研、作业的人员,另一类是负责指挥、领导生产、科研、作业活动的管理人员。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一般而言,与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管理无关的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党团工会人员等,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这类人员在行使相关职能的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犯罪处理,但是这些非生产性人员因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活动,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并由此引起重大事故的,也能够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行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认定要义
一、本罪是单独罪名
《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行为不是第1款的加重处罚情节,而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这是因为,《刑法》第134条第2款没有“犯前款罪的”规定,而从立法体例来看,凡后一条款有“犯前款罪的”规定的,都应按前一条款的规定定罪,按后一条款的规定量刑;从立法文字表述上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限于在“作业”的领域,犯罪主体限于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或者个体矿主、包工头;且单独配置了法定刑,第2款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法定最高刑为15年,均比第1款的法定刑高。
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9条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9条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标准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第6条,实施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根据《生产安全解释释》第7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第12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第13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34条至第139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第1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 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第6条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7. 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第7条的规定,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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