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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及立案标准

日期:2021-02-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9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形态在一定意义上也属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即只要求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危险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形态上则属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即必须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而非具体危险犯。危险驾驶的两种行为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但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并未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形态上则属于具体危险犯,它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的,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且具有竞合关系的,属于想象的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不实行并罚,而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有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符合《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或刑法其他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而行为人危险驾驶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立案标准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3)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4)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1条、第2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査。

《道路交通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依照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掌握醉驾入罪的标准。凡符合醉驾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要入罪。不能因醉驾可以适用“但书”而放宽入罪的标准。应当明确,醉驾人罪标准与“特殊情形”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2.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即定罪免刑,《刑法》第37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将“醉驾出罪”和“醉驾免刑”混为一谈。

3.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从立法原意来看,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关键在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符合上述适用缓刑的四项条件,并加以综合判断后,认为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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