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报案例:
高知先、乔永杰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幼儿教育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本单位接送幼儿的专用车辆有安全隐患,不符合行车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检修措施,仍让他人使用该车接送幼儿,以至在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引起车辆失火,使被接送的幼儿多人伤亡,该负责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刑事二审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高速驾驶摩托车,为逃避检查逆行冲关,以致发生将突然跑至公路中间拦截违章行车的执勤武警战士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经具体分析无法认定其对发生将武警撞死的严重后果事先在主观上持明知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诉龚德田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典型案例:
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Mendoza Tablate)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驾驶船舶,在海面起雾、能见度不良、渔区航行的情况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并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与捕捞渔船发生碰撞,致使渔船扣翻、沉没,造成十四名船员死亡、五名船员失踪,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3.检察案例:
4.《刑审参考》案例:
【第 25 号】刘海交通肇事案——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裁判要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能适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原则,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行为人无主观罪过,就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即当雇员无力赔偿时,车辆所有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垫付被害人的损失。
【第 84 号】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 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 220 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要旨:如果被害人虽被隐藏或者遗弃,但因有他力救助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发生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或者发生的后果没有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对肇事人就不能以故意杀人
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在没被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之前发生,不是由于被隐藏或者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如事故当场即亡或因伤势严重,被隐藏或者遗弃前后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死亡的,也同样不能对肇事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 342 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第 415 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 “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是认定“逃逸” 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 “立即投案” 是评判“逃逸” 性质的形式要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与“立即投案”均是 “接受法律追究” 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
【第 588 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 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 681 号】俞耀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
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并罚。
【第 696 号】谭继伟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 在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罪行,应侬法认定为自首。在此基础上,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一般应予从宽处罚。
【第 697 号】王友彬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抢救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且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逃离抢救场所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仍不影晌认定其成立 “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 788 号】刘本露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 857 号】龚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出警勘查完毕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治疗期间逃逸,后又投案自首,没有妨害事故查处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 892 号】李启铭交通肇事案——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及如何在舆论压力和理性判罚之间寻求最佳审判效果
【裁判要旨】 肇事地点位于大学开放式园区,设高道路交通标志,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具备相对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因此,该校园内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第 908 号】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裁判要旨: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应当全面、客观认定主观意志,并据此准确区别认定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过于自信的过失和放任的间接故意作出区分尤为困难。醉酒驾驶肇事的犯罪行为入主观罪过形式到底是放任危害结果的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难以准确认定。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肇事,大致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醉酒驾驶肇事后,立即停止行驶,一般情况下都是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态度,进而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第二种情形是醉酒驾车肇事后,为避免造成其他危害后果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惊慌失措,而发生二次碰撞,行为人是为了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做出相应行为,对危害结果持绝对否定态度,但因为惊慌失措,导致没有控制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罪过为过失。第三种情形是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行驶,以致再次肇事,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即也发生二次碰撞。这种情形明显反映出行为人不计醉酒驾驶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 909 号】杜军交通肇事案——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 被告人酒后驾驶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其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对其所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态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 910 号】陆华故意杀人案——在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撞死人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时,就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第 918 号】张超泽交通肇事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裁判要旨】 被告人对自己吸毒后的不良反应认识尚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上持反对、否定态度,其罪过形式系过失,应当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比较可以说明《解释》在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上,区分了一般情形和毒驾等特殊情形。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在量刑上也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从严处罚的尺度。一般情况下“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那么对于具有毒驾情节的,可比照该项规定适当降低致人伤亡的程度,如果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多人受伤的,就可以考虑认定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第1118号]邵大平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撞伤他人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撞伤他人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如何定性?(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责任大小为前提条件;(三)正确区分二次碰撞事故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故意杀人。
[第1169号]赵双江故意杀人、赵文齐交通肇事案——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车辆所有人在交通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罪论处
[第1271号]李彬交通肇事案——如何认定醉驾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可大体遵循以下标准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仅有一次碰撞行为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2)有两次以上碰撞行为的,说明行为人出于逃逸等目的,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本人已没有能力对这种危险进行有效控制,但依然不管不顾,为逃脱罪责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可认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人民司法案例:
黄国华水上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船舶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则》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案例选:
杨帅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与三轮车发生追撞事故,致使被害人从三轮车上被甩出倒地,行为人随即驾车逃逸,被害人及救助者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碾压,均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发时间、地点,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被另外一辆机动车碾压,并不能中断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救助者因救助被害人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致死,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与救助者的死亡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潘二矿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被告人逃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免责。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陈志勇盗用身份证件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但在公安机关调查中,行为人盗用他人的驾驶证,并以该他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处理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刘建明交通肇事,梁兆友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被害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张海臣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案例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院(2012)东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要旨:在事故中,被告人并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此次事故主要是对方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逆向行驶造成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蕾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1998)安刑初字第4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法刑字第216号
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由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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