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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专栏简介

金融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及无罪辩护要点
    日期:2021-01-30 点击:922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及无罪辩护要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领域犯罪中的重点罪名。近年来,很多融资手段层出不穷。在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形下,这些融资手段必然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以说,随着融资手段的多样化,对此罪的认定也会有许多重点和难点。笔者搜集了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无罪判例,从犯罪构成及证据裁判规则着手,总结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

  •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日期:2020-07-12 点击:5486次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疑难问题研究,当前集资类犯罪案件持续高发,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资金体量庞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提高追赃挽损比例和做好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和稳控工作也是司法办案的应有之意。笔者拟结合检察机关的实践与探索,从司法实务层面就如何处理集资类犯罪案件新型疑难问题做些探讨。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特征的司法适用
    日期:2020-06-21 点击:350次

    在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行为人均以筹措资金为平台和载体,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却截然相反,后者被冠以否定性法律评价的标签。因此,“非法性”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融资活动的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然而,它的内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导致在司法适用时具有很大的弹性和解释空间。为了明确对这个问题的司法适用,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体系中,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2014年颁行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和2019年颁行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条,都涉及了“非法性”的认定问题。最高检在2018年发布11项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执法司法标准中,开宗明义地首先要求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新规
    日期:2020-06-15 点击:323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二次吸存”不宜作为犯罪评价
    日期:2020-05-09 点击:234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二次吸存”不宜作为犯罪评价,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中,投资人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前,为了避免前期投资无法收回,而自发联署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便于被告人解除监禁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用相关利润优先偿还前期投资款。

  • 从中央到地方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日期:2020-04-14 点击:1104次

    从中央到地方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集资类犯罪的概括性称谓。一般包括以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

  •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日期:2020-04-02 点击:348次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犯罪具备如下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审查指引
    日期:2020-03-28 点击:2172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审查指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多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要重点查明所谓的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冒用了其他单位的名义,是否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单位,单位设立后是否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犯罪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等。

  •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如何划定
    日期:2020-03-26 点击:326次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如何划定民间借贷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融资领域有着突出重要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范,能够促进民间资本的流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允许民间资本进人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鼓励其发展,更要加强监管。而集资诈骗行为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两种行为从表面上看有相似之处。

  •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
    日期:2020-03-25 点击:683次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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