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一村经管员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倪栋威,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利用职务便利,启东某村经管员挪用村集体资金,并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村集体资金。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徐某某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徐某某是原启东市某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员,2019年8月1日,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因徐某某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同年8月29日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12月2日,案件恢复审理。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徐某某所在村集中领取到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赔青费等总计467万余元,徐某某利用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员,负责资金管理、发放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69万余元,用于归还其妹夫因经营需要而在银行的贷款,在其后发放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赔青费过程中,徐某某将上述挪用的资金予以归还。
2012年至2016年期间,徐某某利用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方法,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村集体资金共计10万余元,徐某某实得8.5万余元。其中,经与其他村干部商议,先后3次冒用他人名义,套取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用地费等费用2万元,以村干部过节费名义分发,徐某某分得3800元。
另冒用他人名义,套取村集体土地租金、赔青费等费用8.1万余元占为已有。获悉纪委调查村账目后,徐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将8.1万余元退交村账。案发后,徐某某等人于2017年9月27日退交2万元至镇财政所。
徐某某于2017年6月24日经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又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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