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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作为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认定

日期:2024-06-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徐某栋、朱某华职务侵占案

【案件核心】保险代理人作为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旨】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与管理,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在实质上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履行着单位职责,承担着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相同的工作任务,具有保险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刑初735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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