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虽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公司的规定和岗位的职业特点,从行为人工作流程及公司为其发放福利等情节,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公司的员工,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肖某职务侵占罪
案号:(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1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某消毒剂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毒剂生产公司)与肖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消毒剂生产公司于2012年10月份为其购买社保。肖某在对外进行销售时,也是依照消毒剂生产公司的规定以该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出具公司的送货单及发票与客户交易,客户公司亦是基于肖某的销售人员的身份,有理由相信其于2012年10月份收取货款的行为属代表消毒剂生产公司跟进业务的正当职务行为而给付货款,上述事实均表明,肖某与消毒剂生产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正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占货款,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辩称其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但其事实上是代理销售消毒剂生产公司的产品,但其亦承认按照公司规定,货款除因客户要求现金支付的由其代为收取,其余均应当以汇款方式由客户公司直接汇入消毒剂生产公司银行账户,肖某在销售过程中也并非以公司代理商的独立身份与客户公司进行交易,因此其与消毒剂生产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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