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审判需注意的问题
作者:王欣美 李磊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将其全盘否定,而是要针对其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做到加强风险管控,乃至防范风险,建立健全安定有序的互联网金融体制。
1.注意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迷惑性特征。互联网金融犯罪,针对传统互联网犯罪或者金融犯罪有一定的发展变化,对相关法律进行了部分规避,对人民群众的欺骗性也更强。某些金融犯罪可能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使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
2.注意维稳问题。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范畴,涉及的受害人众多,从几年来案例分析,涉及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几万人,而且遍布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某些被害人最关注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可能采取集体上访等方式给案件处理施加压力,希望达到挽回经济损失的目的。以笔者审理的“十度空间公司”、MIG等P2P案件为例,被害人经常集体来法院甚至地方政府上访。因此,司法机关处置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时,绝不能仅限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3.注意电子证据问题。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等特点,许多犯罪隐藏在网络上,需要调取大量网络电子数据。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同时,争取把电子证据的证明体系纳入证据法律体系之中,建立起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取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
4.注意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分。在审理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辩称其即便构成犯罪,也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求更轻的刑罚。因此,如何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金融犯罪领域中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根据通说,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有无将资金投入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是否以诈骗方法为必要条件。集资者若将资金投入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尽到了保值增值义务后遭遇外在风险,则不能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5.注意财产保全问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大案多,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多、社会风险高,财产保全及退赔工作极为重要。因此,办案机关务必及时冻结银行存款、扣押、查封库存物资,防止款物流失;同时与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相互配合,查清其余赃款的流向,对赃款赃物及时追缴。
6.注意财产处置问题。一方面要注意被告人合法财产的处置问题。侦查机关将涉案财产查封、扣押时,没有将合法财产和赃款赃物进行区分,但是法院对在案财物进行处理时,应遵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即“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因此,对被告人合法财产的处理不适用追缴、责令退赔和返还被害人的方式。另一方面要注意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人身被侵犯、财物被毁坏时,可以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损失,是源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通过法院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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