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贩卖毒品,刘某1、刘某2运输毒品案
——全面打击毒品流通关键环节、重点人员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1通过韩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被告人梁某,商定向梁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同年4月14日,刘某1交给其堂弟被告人刘某2毒资人民币28000元和一部存有梁某联系方式的手机,指使刘某2携带上述毒资和手机,驾车从天津市河北区出发至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狼牙山镇,向梁某购买两包甲基苯丙胺。刘某2携带购得的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天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称量、鉴定,上述两包毒品共重96.6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为牟利,向被告人刘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9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1指使被告人刘某2向梁某购买并驾车运输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中,刘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1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2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全面打击毒品流通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的典型案例。毒品从源头流入社会,涉及制造、贩卖、运输等多个关键环节。要禁绝毒品犯罪,就必须全面打击毒品流通的关键环节,依法从严惩处对促进毒品流通起实质性作用的重点人员,有效切断毒品流通渠道。本案中,刘某1主动约购涉案毒品并纠集刘某2共同运输毒品,梁某贩卖涉案毒品,对完成涉案毒品交易、促成涉案毒品流入社会均起到实质性关键作用,且涉案毒品数量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坚持全面打击毒品犯罪,依法认定各涉案被告人在毒品流通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定罪量刑,有效阻断毒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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