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某、常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多次贩卖毒品未查获实物,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薄某受吸毒人员李某委托,先后三次通过被告人常某为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21年2月8日,李某向薄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3000元,薄某将其中1700元交给常某,常某在明知薄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送至天津市宁河区某台球厅门口李某的轿车内,薄某获利1300元。同年3月19日,李某向薄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6000元,薄某将其中4500元交给常某,常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送至天津市宁河区医院后门路边,通过视频指导李某取得毒品,薄某获利1500元。同年3月23日,李某向薄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3500元,薄某全部交给常某,常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送至天津市宁河区某小区,薄某取得后交给李某,后常某给薄某300元。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薄某、常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薄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薄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常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依法惩处多次贩卖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市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减少,但零包毒品犯罪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禁毒工作成效,应当依法惩处。零包毒品犯罪具有少量多次、短平快的特点,已交易并被吸食的毒品客观上无法查获,取证难度和打击难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为虽然未查获涉案毒品,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薄某、常某曾多次为他人居间介绍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实质上促进了毒品的扩散,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对其作出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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