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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昌贩卖毒品案——贩卖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

日期:2023-09-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郭某昌贩卖毒品案——贩卖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昌是山西省某戒毒医院的病人,从该医院定时开药购买定量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2021年8月,被告人郭某昌在山西省晋中市两次向吸毒人员闫某生出售0.5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共8片,收取现金人民币320元。2021年9月4日,被告人郭某昌在晋中市向吸毒人员刘某钢出售1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片,微信扫码收款人民币80元。2021年10月20日至28日,被告人郭某昌在晋中市三次向吸毒人员刘某钢出售0.5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合计6片,微信扫码收款人民币总计410元。郭某昌被抓获时,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0.5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5片。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丁丙诺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以被告人郭某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昌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该药常适用于各种术后疼痛、癌性疼痛、烧伤痛、肢体痛、心绞痛等,也可作为戒瘾的维持治疗,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昌在戒毒医院就医建档,通过合法途径开具丁丙诺啡药片,不按医嘱使用,多次向吸毒人员非法售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近年来,该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对此类涉毒犯罪秉持零容忍的打击力度,通过对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从严惩治,增加人民群众对此类毒品犯罪行为的认知,保护人民群众免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滥用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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