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如何认定制造毒品行为以及制毒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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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 年 7 月,朱某到重庆向汪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未果,损失毒资 10 万元。为了弥补损失,朱某通过李某介绍,认识了陈某,委托陈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朱某到达成都后,支付陈某毒资 5.2万元,并承诺事成后给付其报酬3000元。陈某通过银行ATM 机将毒资汇给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未果,损失毒资 5.2 万元。陈某为朱某购买毒品未果,又无力偿还毒资,为了挽回朱某的损失及贩卖获利,二人决定到重庆市巫溪县制造毒品。随后,陈某在成都购得制毒原料丙酮,并联系在重庆的李某,要求其帮忙购买相关制毒原料。李某为了免费得到吸食的毒品,明知陈某所要购买的物品为制毒原料,代其在重庆购买了麻黄草熬制液、碘、红磷、氢氧化钠等。陈某携带丙酮与朱某从成都到达重庆与李某汇合后,准备了制毒工具,李某将购买的制毒原料交给陈某。2017 年 7 月底,被告人陈某、朱某携带制毒原料和工具从重庆到达巫溪县。朱某安排陈某在巫溪县某宿舍制造毒品,并为陈某制毒提供了尿素、盐酸。同年 8 月 1 日,陈某开始在上述房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为防止陈某逃跑,朱某请佘某看守陈某。随后 10 余天,佘某为防止陈某逃跑与陈某共同生活,并试尝陈某制造的毒品。期间,为制毒所需,陈某联系李某在重庆购买了制毒原料麻黄草。2017 年 8 月 11 日,朱某在巫溪县某宿舍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佘某逃离。公安民警从房屋内查获陈某制造的白色晶体2袋,净重共计1482.74 克,并查获制毒原料氢氧化钠、碘、盐酸、红磷、麻黄草植物干体和制毒工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 2 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均为痕量。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制造毒品行为以及制毒数量?
三、问题的分析
(一)关于制造毒品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陈某辩称其制毒方法制造不出毒品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另外,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侦查实验报告等证据证明陈某供述的制毒方法确实能够制造出甲基苯丙胺。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对陈某供述的制毒方法是否需要通过侦查实验进行核实?
对此,我们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理由如下:
第一,利用陈某供述的制毒“原料”能够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又名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碱,是一种无味或微有苦味的透明结晶体。甲基苯丙胺属于化学合成毒品,制造工艺相对简单。陈某利用制毒原料氢氧化钠、碘、盐酸、红磷、麻黄草植物干体,其中麻黄草可以提取麻黄碱,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本案中,陈某曾供述,黑娃帮忙买的两瓶红磷、8瓶碘、6瓶烧碱、麻黄草熬的水(用洗衣液壶装着的,很臭,液体状,大概有5斤)等原材料制造甲基苯丙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房屋内查获陈某制造的白色晶体2袋,净重1482.74克。经检验,从查获的 2 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均为痕量。据此,可以认定陈某供述的利用含麻黄碱类物质的药物能制造出甲基苯丙胺。
第二,根据现场查获物证情况,结合陈某、朱某、李某、佘某供述,足以认定陈某实施了制造毒品犯罪行为。
第三,陈某实施的行为属于利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制造毒品行为。陈某供述,自己熬了尿素,再把麻黄草熬的水加在尿素水里面,然后将辅料加了一些进去,熬了2个小时左右,之后就等到冷却,看到熬制的东西开始结晶,过滤,将水过滤掉,然后把丙酮倒进去,之后将结晶体倒在筲箕里面晾干。陈某利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大连会谈纪要》规定的制造毒品行为。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某的制毒方法,以含麻黄碱物质的药品和其他化学品为原料,采用化学方法制造合成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
(二)关于制造毒品的数量认定
本案中,查获的1482.74克白色晶体应认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制造毒品案件中,废液废料是指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提纯)毒品条件的固体或者液体废弃物,能够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本案现场查获的1482.74克白色晶体系陈某制造的毒品成品,并非废弃物,且从该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武汉会议纪要》强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大连会议纪要》指出,“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本案查获的1482.74克白色晶体系陈某用制毒原料采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的毒品成品,虽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痕量,含量极低,但结合上述物质被封装保存放置在电视柜的状态、外观形态为白色晶体、实际被佘某等人吸食情况,及陈某、朱某、佘某的供述分析,应认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品,依法不以纯度折算,故应将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全部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毒品(粗制毒品)。
综上,巫溪县人民法院将本案中现场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的白色晶体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定罪量刑。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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