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杨某某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从犯?
作者:白涛 池杰,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
2019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让其驾驶出租车送自己去万盛经开区,随后被告人娄某某在綦江城区“512”路段上车并支付150元车费,二人经交谈,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娄某某去万盛是运输3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回綦江的情况下,仍然同意驾车前往,随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途经綦万高速后来到万盛“小集镇”,被告人娄某某从他人处获得3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之后,携带上述毒品乘坐被告人杨某某的出租车沿原路返回綦江,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将被告人娄某某送回至綦江区“512”菜市场口后离去。
2019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娄某某携带25500元现金,电话联系出租车驾驶员被告人杨某某,让其驾驶出租车送自己去万盛经开区,后被告人娄某某在綦江区“512”上车并支付200元车费,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娄某某前往万盛是运输毒品回綦江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前往,随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途经綦万高速后来到万盛“小集镇”,被告人娄某某支付他人现金24500元并收到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携带上述毒品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沿原路返回綦江,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将被告人娄某某送回至綦江区“512”菜市场口后离去。同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娄某某走到交通路74号2楼楼梯间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娄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7大袋1小袋,净重132克。
随后,民警立即对被告人娄利波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74号5-1 的住宅进行搜查,从其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3袋,净重642.03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8%-15.3%之间;从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3%-77.9%之间。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 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分歧】
对于杨某某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存在以下意见:
一、杨某某事先并不知情,且除必要营运收费外,并未收取任何好处费,也未参与毒品交易,他只是从事单纯的营运行为,作为一个出租车司机,他也没有对顾客有事先了解的义务。本案中杨某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杨某某虽事先不知情,但在营运过程中已明知娄某某是进行毒品交易,在知情后他并未采取措施或者中止营运行为,仍驾驶出租车为其运输毒品提供帮助。在营运开始时,他未处于犯罪状态。但在他知情的一刻起决定继续帮助运输时,他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从犯。因此本案中杨某某也应以运输毒品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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