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彪等贩卖毒品案——涉恶与涉毒交织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彪、李某乐、宋某慧均系吸毒人员。被告人李某彪、李某乐于2011年相识,后二人共同实施犯罪,2013年8月二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8年3月二人相继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聚集在一起贩卖冰毒。同年9月,被告人宋某慧与被告人李某彪相识,被告人李某彪将被告人李某乐、宋某慧安排在其家中,提供食宿,提供毒品供二人吸食,并指使二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至此,以被告人李某彪为首的犯罪集团开始成型。2018年9月以来,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贩卖冰毒、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彪、李某乐、宋某慧为实施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形成后,被告人李某彪组织、领导被告人李某乐、宋某慧共同有预谋实施犯罪活动,多次贩卖毒品,并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彪系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李某乐、宋某慧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某彪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某彪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乐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宋某慧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彪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制毒贩毒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是人民法院一贯的刑事方针。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历来也是严厉打击的重点。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共生,相互交织。黑恶势力操纵经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会使毒品犯罪的危害加倍放大,是人民法院精准打击的重点领域之一。本案被告人为实施犯罪,共同生活在一起,联系紧密,除了为非法牟利有组织实施贩毒、抢劫犯罪外,还插手民间纠纷,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严惩,有力震慑了有组织涉毒犯罪,彰显了坚决打击涉毒与涉黑恶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