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武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武伙同他人将31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湖南省南县运至山西省长治市,后被告人张某武将毒品贩卖给胡某2千克、王某3千克、被告人陈某明26千克,被告人陈某明将该26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全部卖出。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武与他人共同出资在湖南省沅江市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40千克,后将毒品运至长治市贩卖;张某武将毒品贩卖给胡某6千克后,在银行给毒品上家转款时被抓获,从其租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3.63千克。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武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明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武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明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二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武、陈某明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武、陈某明死刑。
【典型意义】
深入开展禁毒斗争,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系跨区域运输、贩卖大宗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从毒品数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衡量,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充分发挥死刑在毒品犯罪预防和惩治方面的重要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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