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贩卖毒品一案
——医药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1系天津某药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2系该药房药品销售员。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6月4日间,二人明知氨酚羟考酮片(商品名“泰勒宁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药房不具备该药品的销售资质,仍先后35次向吸毒人员马某3贩卖氨酚羟考酮片,其中8次共贩卖氨酚羟考酮片235盒(每盒10片),并在该药店内查获用于贩卖的氨酚羟考酮片7盒(每盒10片)。上述242盒氨酚羟考酮片含羟考酮共约10.844克,折算为海洛因约5.42克。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1、马某2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马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医药从业人员非法出售国家管制的药用类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滥用国家管制的药用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会形成严重的瘾癖和依赖性,造成社会危害,需要严格防范。医药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对药用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制度,防范相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吸毒人员非法取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马某1、马某2作为药品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但为牟利,35次向吸毒人员非法出售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决态度,给医药单位和医药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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