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走私毒品案——防止青少年群体滥用合成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艺术类专业在读研究生,有国外留学经历。2020年2、3月间,其明知麦角二乙胺(LSD,俗称“邮票”)系毒品,仍委托好友“Greg”从境外代购,并通过微信支付了人民币900元,提供了收件地址、电话及虚假姓名。“Greg”通过聊天软件telegram联系卖家为王某代购涉案毒品,由卖家将LSD夹藏在饼干中从香港邮寄至天津。2021年3月23日,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在王某签收包裹时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新型毒品灰色长条状纸条一条(5张),经称量、鉴定,其中0.07658克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上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庭审中,王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青少年学生为滥用而走私合成毒品的典型案例。青少年好奇心强,愿意尝试新事物,但社会经验不足,对合成毒品的种类、危害及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均缺乏足够的认知。合成毒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毒性大。合成毒品大多数使用量小、成瘾性强。二是辨识难度大。合成毒品种类多、更新迭代快,社会知悉程度不高,且常被伪装成邮票、浴盐、饮料等形式出售,辨识难度大。三是迷惑性强。有的合成毒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具有一定药用价值,甚至被谣传成“聪明药”,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人民法院应当突出禁毒宣传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青少年群体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本案中,涉案毒品麦角二乙胺常被伪装成“邮票”出售,使用量一般以微克计量,毒性是一般摇头丸的3倍,服用后会使人产生强烈幻觉和急性精神分裂症状,致幻时间长达12小时,属于强致幻剂。被告人王某系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出于寻求灵感等动机,委托他人从境外代购麦角二乙胺并走私入境用于自己吸食。经法庭教育,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诚恳感谢司法机关阻止他吸食毒品,拯救了他的人生。人民法院考虑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再犯可能性小,对其判处拘役,并决定适用缓刑,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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